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税[2020]25号 2020-09-08 税屋提示——依据渝财税[2021]17号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52号)印发以来,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在支持本地区群众团体接受公益性捐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期开展的调研情况来看,存在宣传、认定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落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支持社会慈善捐赠、推动我市公益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区两级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及时组织捐赠款物发放,在增补抗疫物资供应、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区县(自治县)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二、认真研读,把准政策内涵 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认真研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准确理解把握“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基本概念。公益性群众团体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须满足“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等条件。要将其与《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中明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区分开来,按照各自的文件要求,精准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 三、严格把关,落实工作流程 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实行“一年一认定”,联合公布名单,并及时报市级财税部门备案,不得搞变通、打折扣,不得弱化相关管理要求。要充分听取本地区群众团体及捐赠各方意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研究并及时报告,确保相关税收政策落地落实。 四、强化宣传,持续优化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财税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媒介渠道,加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主动与当地区县机构编制部门衔接,准确掌握公益性群众团体情况,精准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全面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公益性捐赠。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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