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一企业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通过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长城公司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打包债权转让协议》,即免除了该企业的贷款及利息。请问:该企业因此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否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从以上规定可知,免除的贷款及利息应该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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