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三字[1997]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03
摘要: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鲁地税三字[1997]10号               1997-03-0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一)1、2、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3;第四条(二)2中“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第七条(一)废止,本法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依据鲁地税发[2013]3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和亏损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规定废止。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一)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条款废止]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条款废止]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条款废止]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

  2、[部分废止]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条款废止]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5、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房产;

  6、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

  7、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8、[条款废止]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9、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0、[条款废止]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11、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的药品的房产;

  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

  13、[条款废止]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

  15、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工厂专门生产军晶和为武警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和部队装备的房产;

  16、劳改、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集贸市场用房;

  18、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他)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三)需报市(地)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分级管理,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确定。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具体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对今后新出台的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地税局具体明确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层报审批。

  第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要认真填写各栏目的内容,如实反映纳税人的房产价值、用途、生产经营等情况,同时提供与减免税有关资料证明。

  (一)[全文废止]福利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明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单位经济性质的政府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期限,应区别项目,按年度或单项办理。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第九条 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内,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时批复或者转报,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亦不得拖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减税、免税底册,按减免税项目分类,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期限、金额等内容,并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逐级汇总统计,上报省局(统计表由省局统-印发)。

  第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减税免税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的管理作为本单位业务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凡应按本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而未办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