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我市第一批离境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市内企业(零售商店),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六)同意自行负担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相关费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5月2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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