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对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法准予确认,并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比例由企业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有的企业计提坏账损失比例高于0.5%,从而造成税法规定与企业自身提取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对于这部分永久性差异,企业在税前应按照如下情况相应地进行纳税调整:提取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为借方余额或为贷方余额小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即坏账准备余额低于按税法规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时,应调减递延税款;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且大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即坏账准备余额大于按税法规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时,应调增递延税款;对企业多计提坏账准备需冲回时,应相应冲减递延税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也需要转回该部分递延税款。 例如:某企业2002年1月1日按0.5%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坏账损失增加,该企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计提比例由O.5%增加到0.8%,200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000万元,坏账准备账面余额为5万元,200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2004年1月30日确定坏账损失2万元。2003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时,由于提高了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需补提坏账准备=2000xO.8%-5=1l万元,税法规定需做纳税调整:调整递延税款=(5+11-2000×0.5%)x33%=l_98万元,借:递延税款1.98万元,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1.98万元,2004年1月30日确定坏账损失2万元,冲减递延税款2xO.33万元=0.66万元,账务处理借:坏账准备2万元,贷:应收账款2万元,同时,借: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O.66万元、贷:递延税款0.6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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