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1]6号 2001-07-0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01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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