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曾投资于某县卫星纸箱厂,投资额占该厂全部股份的40%,某公司对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02年,卫星纸箱厂发生年度亏损,亏损12万元。为此,该公司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减记“投资收益”4.8万元。这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但该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纳税调整,认为这4.8万元的投资损失不应税前扣除。这项投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卫星纸箱厂发生的亏损,应由卫星纸箱厂就地结转弥补,该公司按财会制度规定调减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失,减少了该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按规定进行税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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