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工字[1995]108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08
摘要: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108号             1995-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月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