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2]157号 2002-05-13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2]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在省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1月31日以前向经管的地方税务征收管理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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