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三[1996]269号 1996-06-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集贸税收征收管理,规范集贸市场税收执法标志,市局决定统一换发集贸市场税收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换发的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为带像片、编号的全塑封胸卡,由市局统一制做,统一编号,各区、县国税局具体组织换发。 二、这次证件换发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外担负集贸税收征收任务的税务干部及协税员,不包括已实行委托代征移交代征单位管理的代征人员。 三、证件换发工作自1996年7月5日开始,从8月1日起全市集贸市场税务执法人员一律佩戴新式胸卡上岗。旧证件及原各区、县国税局自制的证件停止使用,由各单位统一收回,自行缴销。 四、各区、县国税局接到此通知后,即对集贸市场税务执法人员造册登记,并于7月15日前将登记册及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一并报送市局三处。 附:集贸市场税务执法证件核发登记册(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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