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2]23号 2002-07-2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决定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等发票票样,具体事项如下: 一、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附件1),适用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为手工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160x100mm,发票代码0833;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附件2),适用于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为电脑版、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215x85mm,发票代码0834;增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保险费专用发票”(附件3),适用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电脑版,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成品规格210x140mm,发票代码0835。 二、以上三种发票由省局直征分局或各设区市地税局印制,并套印各自发票监制章,有关地税机关要做好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等管理工作。 三、以上三种发票从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开始启用。 附件: 1、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略) 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业务保险费专用发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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