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厦地税政二[2000]18号 2000-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第三条废止。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特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如果未变更工商登记,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的,不论承包、承租双方所得如何分配,均应以发包、出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承租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项目如下: (一)承包、承租人不拥有经营成果,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收入的,按工薪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上缴一定承包费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业户的,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若发包、出租企业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年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牢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1号)规定的带征率,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2000年1-6月未按此办理的,应于7月底之前调整完成。若被承包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业户的,按个体户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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