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3]226号 2003-06-1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邮政局代政府行使普遍服务收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其普遍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函件、包裹、汇票、特快专递、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