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3]226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6-10
摘要:邮政局代政府行使普遍服务收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其普遍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函件、包裹、汇票、特快专递、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不计征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3]226号           2003-06-1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邮政局代政府行使普遍服务收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其普遍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函件、包裹、汇票、特快专递、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不计征营业税。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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