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5]77号 1995-12-29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5年12月29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住房建设,实现住房小康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不失时机地把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省人民政府根据《决定》确定的原则,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实施时间: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少数经济确有困难的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推迟到1996年3月1日起实行。经县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为严重亏损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企业申请,报当地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分步达到规定的公积金比例。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缓交公积金。对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公房。 (二)缴交办法: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1996年单位和个人缴交率分别为5%。对1993年底以前已出售公房的市、县和单位,按原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个人缴交率也按5%交纳,单位缴交率可暂降低于3-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掌握在7-10%。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同级房改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当地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挂靠房改办,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出、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运营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要实行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存贷金融业务,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1家专业银行办理,并在被委托专业银行设立专户。目前,房改金融业务由2家专业银行的承办的,要逐步过渡到1家专业银行承办;新增的房改金融业务由1家专业银行承办。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1996年租金应不低于上一年度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今后每年提高2%,2000年达到12%,力争达到15%。各市、县要据此制定和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承受能力较困难的市、县近期提租幅度也可小一些,后期逐步加大。现行租金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二)原实行提租补贴的市、县,要逐步将原有住房补贴转化为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如原有住房补贴超过单位资助的公积金部分,住房补贴予以保留。 (三)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三个单项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1]19号)规定,继续实行超标加租办法。 (四)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下列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减、免。 1.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免交。 2.1945年8月15日前和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分别减收75%和50%;退休职工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减收25%。 3.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净增支部分,按离休干部同等比例减免。 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在实行离休制度前故去的老干部,其配偶与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享受同等减免待遇。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水平线的职工,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免交。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出售公有住房的定价原则、计算办法、折扣比例、产权界定等均按《决定》的规定执行。停止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价和最低价。 (二)按成本价售房,其折扣项目、办法同于标准价售房,每年工龄折扣的金额为成本价与负担价之差除以65年工龄。 (三)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对一次付款购房的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房价款的20%。 (四)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购房款与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统一发放产权证。购房款为当年实际付款与现行的工龄折扣、一次付款折扣、现住房折扣之和。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家庭因工作调动需在本省内跨市、县迁移的,所购住房如退交原售房单位,原售房单位退还实际购房款及利息,可在迁入地新单位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1套公有住房。 (六)建立售后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分别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建立,存入银行,本金不动,利息用于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开支,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分摊。 (七)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面积按赣府发[199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出售的公房,承租人可享受新增租金的工龄折扣,具体计算按售房中工龄折扣占标准价的比例减收。不购房的退休职工也可执行此政策,但不得同时执行本办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减免政策。 (九)国有住房售房资金全部留归原产权单位,仍属国有资产,但必须加强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住房建设要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与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结合起来。鼓励集资合作建房,逐步加大个人在住房建设中的投资比例。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集资合作建房建设项目,要按《决定》要求,在计划、规划、信贷、土地、拆迁、税费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三)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四)免收人防费、商业网点建设费,减收水电增容费、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开发、建设单位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减收交易鉴证费。 五、其他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赋予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相应的协调决策权力,健全工作机构,妥善解决其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各部门应在同级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支持房改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今后,凡涉及房改工作的政策规定,都要经各级房改领导小组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发文。 (二)加大房改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学习好《决定》精神,提高干部群众支持、参加房改的自觉性。 (三)我省原有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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