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使用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164号 1997-04-02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地税检[2004]20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文书(修订)》的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本法规启用的税务检查文书同时废止。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局关于税收征管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种税务检查文书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实现税务检查规范化,市局制定了关于税务检查文书的使用规范,明确了税务检查文书的使用范围和填写方法,确定了税务检查文书的审批使用权限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检查文书是税务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为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所使用的各类行政文书的总称,具有写作内容的法律性、实施的有效性、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写作形式的程序性等特点。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税务检查文书使用规范。 二、税务检查文书根据税务检查实施的不同环节,分为四类,即:实施税务检查类文书、税收保全措施类文书、强制执行措施类文书和其它类文书,各单位应根据开展税务检查工作情况,规范使用各类税务检查文书,准确及时地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促进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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