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政三字[1997]8号 1997-5-28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方便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简化纳税手续,有利于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经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对我市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缴纳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依房产评估部门评估的交易价,按3%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的,凡居住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1.5%;居住未满三年的,征收率为3%。 二、其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依房产评估部门评估交易价,按8%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实际增值额和测算的增值额相并较大的,可按评估后的实际增值额按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算征收税款。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立即与所在地的房产交易部门取得联系,按通知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委托代征工作。各县(市)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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