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6]59号 2006-2-2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我市《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605号)文件要求,针对近期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预退税核准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通知预退税资料不全或资料合法性不足的企业重新补充有关资料。对于能够在近期内将所缺资料补充齐全,经审核属于合法、有效的预退税资料,预退税款可不再补缴入库。 二、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至今资料不全的企业,以及确认不属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业务、不符合技术性收入预退税资格的企业,各局应于2006年2月底前将预退税款追缴入库。 三、对不符合技术性收入以及其他政策性退税规定且拒绝返还预退税款的企业,以及对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异议的企业,应移交评估和检查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对此次核查认定工作中发现的技术交易业务争议较大的问题,我局将继续做进一步确认,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妥善解决,不断完善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营业税征管程序,增强此项税收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形成“责任明确、相互配合、紧密衔接”的联动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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