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1]594号 2001-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件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市规发[2001]859号)文件所确认的单位(文件附后),其他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改制后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与所进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核算,不进行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工商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具体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规委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