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58号 2004-7-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53号)、《关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67号)及有关补充资料收悉。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001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6,083,592.03美元(折合人民币50,351,457.8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行2002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3,508,231.68美元(其中经核实借给广州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坏帐损失为830,641.28美元),折合人民币29,038,686.08元,扣除2002年末坏帐准备金5,266,331.30元后,余额23,772,354.78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由于林微波等16人及聚怡针织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扣除拍卖所得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2001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净额为13,146,305.72港元(折合人民币13,949,545元),同意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为追回欠款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709,312.88元(折合人民币752,651.9元)应按规定在发生当期费用中列支。 该行2002年度申报发生的坏帐损失2,639,995.31元请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办理。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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