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资建房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流[1999]249号 1999-09-3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地税函[2003]33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集资建房是目前解决城乡居民住宅的一种重要形式,集资建房分集资和建房两部分。集资是指个人先行出资,集中管理,做为建房资金来源;建房是指由集资者的单位或一个组织统一建筑住宅,然后按出资分配住宅的过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集资建房过程中集资收入免征营业税。 特此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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