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24号       2022-04-07

  当事人:胡*

  身份证号码:220104****11139222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云南嘉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第J5-126号),审计收费0.5万元

  (一)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余额56.8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1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282.7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31%。检查发现,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程序。云南***存货期末余额577.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3.49%。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关注存货品质状况、存期并对特殊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如下:(1)云南***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2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4.3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87%。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实施替代程序。(2)云南***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187.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未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未实施抽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3)云南***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428.3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75.3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64.13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4.48%。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4)云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80.90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查明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方面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正确性。(5)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031.69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和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证实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6)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95.63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66.56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0.46万元,均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6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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