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绿化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2]222号 2002-09-1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造林绿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榆市地税发[2002]3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绿化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请示》中提到的“国家出资购买种苗,指定某地出劳进行绿化”;“国家既出资又出劳,要求按期按量绿化”;以及“农、林、水等单位出资雇佣民工植树造林”等形式是否纳税,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一看其提供的劳务是否“有偿”,“无偿”则不征收营业税,二看其是否属于“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若“属于”也不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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