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纳[2009]8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9
摘要: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纳[2009]82号         2009-03-0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以下简称《涉税保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

  (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办案查询的,应统一由市、区(县)两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二)对于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以及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均由各局主管税务所负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受理和告知工作。

  三、主管税务所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一)主管税务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受理部门具备查询权限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查询权限的,税务所不予受理,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申请人。

  (二)主管税务所受理后,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中填写受理意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按照自身查询权限提供查询服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办结情况。

  (三)如申请人得到查询结果后另要求开具纸质文书的,应由受理部门根据查询出的涉税保密信息为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根据《涉税保密办法》第二章规定,各级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涉税保密信息的受理和告知工作,采取受理人、审批人双重认定制度,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有序管理、依法提供。

  五、对需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意涉税保密信息公开确认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确认书》),由纳税人对公开信息认可后方可对外披露。

  六、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连同税务机关开具的《告知书》及纳税人填写的《确认书》一并建档管理,有关归档要求由受理部门按《涉税保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七、各局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外部查询管理上,做到规范填制和保管有关申请资料。

  八、本通知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京地税法[2001]49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法[2003]84号)两文件同时废止。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同意涉税保密信息公开确认书(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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