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10]55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地点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8-26
摘要:所属直销店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大华农公司应及时向直销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地点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0]550号          2010-08-26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缴纳增值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10]75号)悉。关于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农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缴纳增值税地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省国税局批复如下:

  大华农公司在广东省内建立统一核算的直销店,销售本公司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及其原料、兽用药品制剂、饲料添加剂等,与公司所在地市级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结算网络建立和账户管理服务协议”,以总机构“广东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开立的账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账号,只能存款、转账,不能取款),各直销店实现的销售,由大华农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大华农公司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云浮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属直销店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大华农公司应及时向直销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8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