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发[2005]90号 2005-09-08 税屋提示——依据常地税发[2008]14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简化操作手续,均衡税负,营造良好经营环境,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对个别盈利水平较同行业偏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对属于上述调整核定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核定后及时以《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据此执行。 三、各单位要抓住本次调整和核定的契机,完善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管理。 四、本次工作面广量大,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本次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八日 附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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