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9]2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2-20
摘要: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20号      2009-02-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三、2008年度尚未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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