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20号 2009-02-20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决定;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上报省局审批。 三、2008年度尚未审批的财产损失和呆账损失亦按此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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