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申请报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8]22号 2008-3-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翻印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为了切实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申请报批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地方税务局尽快将国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传达至所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数字电视公司,并抓紧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数据的统计测算和审核及申请报批准备工作。 二、以市为单位汇总[附所属县(市、区)数字电视公司],由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统一向省财政厅、地税局提出免税申请。除请示报告外,申请免税资料包括免税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有线数字电视收费项目批文复印件、市公司与县(市、区)公司核算关系、2007年实际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营业税缴纳情况及2008-2010年预计免征营业税收入等内容。 三、免征营业税范围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数字电视公司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其他初装费、配套费、频道落地费、广告费、信息费等收费项目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上报的免税请示需经各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提供批准材料。 五、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在2008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地税局上报申请免税资料,以便省厅、省局汇总全省情况统一向省政府请示。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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