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70号 2005-08-03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8]114号)等政策规定,市局提出以下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含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下同)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对已开出《外经证》的清理工作 各税务分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迫切性,近期内认真开展对已开出《外经证》的清理工作。 (一)各税务分局要对2004年1月1日后开出并已在2005年8月10日前到期的《外经证》(有效期为一年),按份按企业进行彻底清理,要在2005年8月3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在9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市局。 (二)对2004年1月1日后开出并已在2005年8月10日前到期的《外经证》清理时,各分局要按以下规定征收所得税: 1、对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已缴销的《外经证》,如全部实际外出经营收入及成本准确核算计入当年损益的,不再征收所得税,否则按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经证》回执联或税务发票上填写的实际经营收入的1.4%征收所得税;对未缴销的《外经证》,如全部实际外出经营收入及成本准确核算计入当年损益的,不再征收所得税,否则按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外经证》开具时填写的经营总值的1.4%征收所得税。 2、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已缴销的《外经证》,如全部实际外出经营收入已准确计入当年所得税计税依据,并已缴清税款的,不再征收所得税,否则按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经证》回执联或税务发票上填写的实际经营收入的1.4%征收所得税;对未缴销的《外经证》,如全部实际外出经营收入已准确核算计入当年所得税计税依据,并已缴清税款的,不再征收所得税,否则按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外经证》开具时填写的经营总值的1.4%征收所得税。 (三)对2005年8月10日尚未到期的《外经证》,各税务分局要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缴销,并按照上述第(二)点的规定在缴销或到期当月进行税款结算。 二、实行所得税预征办法,减少外出经营所得税流失 为督促建筑安装企业及时缴销《外经证》和按规定缴纳税款,自2005年8月10日起,各税务分局在为建筑安装企业开具《外经证》时,所得税一律实行“按经营总值的1.4%预征,缴销时按实结算”的办法。 (一)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当年缴销的《外经证》,其全部实际外出经营收入及成本准确核算计入损益的,预征的所得税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已预缴税款处理,多退少补,否则预征所得税不得作为已预缴税款;不按规定缴销《外经证》的企业,预征的所得税不再按实结算。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如按规定缴销《外经证》的,预征的所得税可以按实际外出经营收入结算,多退少补,不按规定缴销《外经证》的企业,预征的所得税不再按实结算。 三、认真审核,追征企业在经营地未缴的地方税收(费) 各税务分局要对企业提供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税务发票以及《外经证》的回执联、备查联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在经营地缴纳其他地方税收(费)的,还必须补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2%)。 四、加强《外经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局各税务分局要根据《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外经证》管理制度,按税务发票的有关规定加以管理,对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条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筑安装企业才能填发《外经证》,《外经证》上的“经营总值”必须按《施工合同》中的相关价值填写,控制好审批、填开、缴销各个环节,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不及时缴销等违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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