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闽政[1994]15号 1994-4-8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困难户,乡镇的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及烈属的个人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县(市)税务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局根据其损失程度及承受能力等情况,逐年审批减征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4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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