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桐地税政〔2017〕34号 2017-11-14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将桐庐县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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