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涉外饮食娱乐业企业试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133号 2001-07-0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依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部分企业试行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15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部分涉外饮食娱乐业企业试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样式 卷式微机发票,为单联发票,规定为13420mm×57.5mm100组,发票监制章及字轨号码为红色专用防伪油墨,非机器打印无效(发票样式附后)。 二、启用时间 2001年7月1日试点单位(名单附后)正式启用卷式微机发票,消费者取得试点单位的卷式微机发票,可以作为合法记账凭证使用进行报销和账务处理,并可参与摇奖。试点单位使用的原涉外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全部作废,由主管地税机关予以缴销。 三、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检查,暂按照《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卷筒发票票样(略) 2、试点企业名单 1、沈阳耀福娱乐有限公司 2、沈阳雪岳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3、沈阳雪岳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顺城雪岳山烧烤 4、沈阳爱之味餐饮有限公司 5、沈阳天天渔港食品有限公司 6、沈阳天天渔港美食城有限公司 7、沈阳天天渔港食品有限公司银泉宫大酒店 8、沈阳天天渔港食品有限公司天天康乐中心 9、沈阳韩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10、沈阳四方宾馆有限公司四方缘休闲俱乐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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