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信企业规[2020]9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04
摘要: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属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工信厅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工信企业规[2020]9号        2020-11-4


各市(地)工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工信厅制定了《黑龙江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1月4日

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黑发〔2019〕19号)文件精神,坚持聚焦产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勇于创新,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遴选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旨在引导我省中小企业抓住建设制造强国、发展数字经济和建设工业强省等重大历史机遇,培育一批产业选择专业化、经营管理精细化、产品和服务特色化、技术或经营模式新颖化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遴选的组织工作;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协助开展相关组织落实等工作;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服务、组织推荐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申报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和任一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行为。

  (一)基本条件

  1.规模效益

  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原则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发展前景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2.重点领域

  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黑龙江省工业强省规划(2019-2025年)》确定的发展重点,或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和协作配套能力突出,能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企业走产业专业化道路,从事特定细分市场2年及以上,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并成为强者,产业升级能力强、成长性好,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50%。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产品销售收入对企业营业收入贡献大,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或全省居于前列(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2.精细化:企业生产、管理、服务精细化。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等,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测评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3.特色化:企业利用独特优势、特色资源,在市场定位、功能定位上具有明显特色。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工艺技术的可持续性和可传承性。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商标、工业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品牌具备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溢价效应明显。

  4.新颖化:企业在产品、技术、工艺和商业模式上具有创新性,拥有填补我省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或具备关键产业领域专利等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并在生产中广泛应用。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积极发展新业态,采用现代化信息、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近2年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自主研发的设备设施、装置、工艺等;

  (2)至少拥有与主要产品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5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3)近3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拥有至少1项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

  (三)限制条件

  1.近3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2.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的;

  3.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条 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报。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报所在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把关后,形成正式推荐文件报省工信厅。

  (一)《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2年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四)能够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如:市级以上政府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书,省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证书,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佐证材料,驰名商标等佐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科技类奖项证书等(各类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六)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七)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供专家组评审及留存。

  第七条 省工信厅成立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并按程序由省工信厅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公布企业名单。

  第八条 公布确定的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支持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智慧赋能,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构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数字化服务商合作的绿色通道,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便利条件;

  (三)推荐金融、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支持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

  (五)开展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个性化诉求。

  第九条 对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条 企业须如实填报和提供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尚未取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取消其称号,并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属市(地)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省工信厅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体系,须按要求定期报送企业相关信息。各市(地)工信主管部门应掌握了解本地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动态和企业成长等情况,并定期将“专精特新”企业成长等情况、本地扶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信厅。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所有。

  附件:《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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