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政[2017]18号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等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7
摘要: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省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各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倍加珍惜。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等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7]18号       2017-05-27

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财政局,郑州海关下辖各相关机构,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

  为贯彻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现就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河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省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和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各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倍加珍惜。要结合我省发展实际、自身特色和战略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明确的各项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发展环境,推进和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

  二、主要政策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对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三)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五)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六)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三、强化落实

  (一)周密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责,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海关、税务部门要切实负起具体落实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抓好税收政策落实。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狠抓落实、一抓到底。

  (二)沟通协作,加强税收服务。各级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进一步增加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涉税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单位要努力提升和优化税收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回应纳税人的涉税诉求,力争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共同推进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三)依法治税,完善税收政策。各级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支持促进作用。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提出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

  (四)及时总结,扩大宣传推广。各级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河南自贸试验区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报纸、网站和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推广,积极营造自贸区办税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跟踪调研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经验成效和工作亮点报送省财政厅汇总。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