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957号 1989-10-11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89) 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 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福建省税务局 1989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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