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发的一个项目中包括商品房、酒店、会所、温泉城等,其中:配套开发的温泉城、网球场、篮球场,均属营利性质且产权归属我公司,该部分开发成本是转固作固定资产管理,还是将其成本摊进其他开发产品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您提到的上述“属营利性质且产权归属房地产公司”的配套项目,应转作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分摊项目成本费用时,原则上: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中;共同成本以及因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各个成本对象(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工程概算等方法计算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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