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劳办力字[1992]2号 1992-02-13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请示》(浙劳仲[1991]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的确认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问题,它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1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劳动部办公厅 1992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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