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87号 2004-8-24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4〕9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4]893号批复如下: 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3年进入获利年度,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属于从事能源生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的规定,同意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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