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和装饰,最近签下一个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150万元,约定我单位负责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由我单位代为采购价值50万元的设备和动力等,请问,此业务应该按营业税还是按增值税纳税? 按营业税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所以,如果贵单位承办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所涉及的设备属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内的,计税营业额中就不包括设备价款,否则贵单位应该按照150万元全额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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