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06
摘要: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 2011年11月l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09号        2011-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退役士兵取得的退役金和经济补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 2011年11月l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