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2-13
摘要: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接受其依法进行的税法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11号      1998-02-1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的进驻单位和个人地方税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接受其依法进行的税法检查。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文峪金矿矿区内从事承包经营的个人(含合伙),应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文峪金矿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所得,由支付所是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扣人缴个人所得税,就地入库。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鉴于文峪金矿矿区横跨陕西、河南两省的特殊怀况和历史原因,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文峪金矿矿区内的陕西省潼关县、河南省灵宝市两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所辖地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或者居住的个人进行税收检查,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查补税款及罚款就地入库。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发放开采证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矿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发放金矿开采证而取得的取入,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2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