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一[1994]92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产品的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经挑选整理、晾晒、切片的产品,不包括经加工、腌渍、干燥、熟制、精制的产品。《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附后。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征免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全文废止]

辽税一[1994]92号        1994-05-20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 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文件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的具体范围及有关征免税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产品的范围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经挑选整理、晾晒、切片的产品,不包括经加工、腌渍、干燥、熟制、精制的产品。《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附后。

  二、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从1994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三、农业生产单位、个人及其他单位、个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或以自产、外购的初级农业产品连续生产的应税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四、农业生产者以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一般纳税人外购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级农业品,可按10%计算扣除税金。

农业初级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粮食、植物油料、成品粮及其副产品、植物油原料及薯类鲜品、晾晒品。

  二、蔬菜、水果。包括鲜品、晾晒品。

  三、经济类作物。包括籽棉、皮棉、未经干洗的麻类、植物糖类、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其他未经加工的经济作物。

  四、各食用菌的鲜品、晾晒品。

  五、动、植物药材。包括鲜品、切片、晾晒品。

  六、各种木本、草本植物及其杆、枝、条 、根、皮、叶、花、果实等。

  七、各种活动物(不包括水生动物)及其鲜肉、鲜冻品、鲜蛋、蛾、蛹、茧;动物分泌物鲜品;经简单整理的动物毛、鬃、皮张、骨、角、牙等。

  八、海、淡水生动物及鲜品、冷冻品、晾晒品;藻类鲜品、晾晒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