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5]2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21
摘要: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转贷业务。转贷业务仅限于转贷外汇业务。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除转贷外汇以外的各种贷款行为都属于一般贷款。

  (2)转让有价证券业务

  (3)股票交易

  (4)非货物期货交易

  金融机构从事上述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若出现负差,可以与一个纳税期内的其他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抵扣,抵扣不完的,可以继续结转抵扣,但不能跨年度。

  (三)金融服务性收入

  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业劳务向接受该项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它包括:

  1.金融经纪业务

  2.其他金融业务

  四、金融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及金融企业的业务特点,金融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遵循以下原则:

  凡企业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按照合同协议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在帐务上作了应收利息收入的,不论其财务制度规定应如何核算均应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

  (二)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

  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金融业的纳税期限

  考虑到金融业按季结算利息的特点,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确定为一个季度。为保持税法的统一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也确定为一个季度,并自季度终了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六、金融业的纳税地点

  (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总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各银行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上述各银行系统总行以下单位(农发行除外)以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交纳的营业税,由省级分行集中缴纳。

  (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受托方未履行代扣义务的,委托方应向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四)非金融机构自身直接发生经营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五)从事典当抵押贷款业务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六)境外机构向我国境内机构提供贷款,其营业税纳税地点:

  1.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为经营机构所在地;

  2.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为代理机构所在地;没有代理机构的,为接受该项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七、下列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一)单位和个人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

  (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收入(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

  (四)出纳长款和利差补贴收入

  (五)购入金融商品的收入

  (六)金银业务收入金银政策性差价收入

  (七)货物期货收入

  (八)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收入。

  八、金融业的减免税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鉴于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返还的营业税作为国家银行的资本增资。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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