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126号 2004-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现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公司、中国铁道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总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两税”。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免征“两税”期限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自2004年1月1日恢复征收“两税”。 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两税”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恢复征收“两税”。 三、对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6号文件明确的免税范围划分征免“两税”。其中:免征“两税”的铁路局是指沈阳铁路局机关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用房产和土地;对办公和公务用途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应照章征税。对沈阳铁路局和各铁路所属的铁路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水电段、车辆段、供电段、列车段、客运段等运输站、段和对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免征“两税”,是指对其办公和办保证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与铁路运输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业务所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两税”。 对铁路局及各铁路分局的生活服务中心的剩务员公寓,因其工作性质是为机车司机、列车剩务员、铁路运输轮乘、折返休息必备的工作寓所,其房产和土地可免征“两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和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省局确定了《铁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名单附后),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 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而发生变化的,应由所在铁路分局上报沈阳铁路局汇总后,报省地税局重新确认。 四、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铁路部门的特点,属于铁路部门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各市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和财税[2004]36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为照顾铁路部门的特殊情况,各地应给铁路部门一定时间,限期入库。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单位所使用房产和土地未纳税的,在2003年11月底之前的部分,不课征滞纳金;其他部分在2004年底之前入库的,不课征滞纳金。 六、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及时提供铁路相关部门、相关各单位使用的房产的建造年份、建筑面积、用途、房产原值或评估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资料,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七、各市应加强对铁路系统各单位应征“两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强化征收管理,并于12月30日前,将《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 附件: 1、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略) 2、铁路系统应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统计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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