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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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1
摘要: 问:单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对非关联单位和关联单位提供资金,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已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那么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的规...
问:单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对非关联单位和关联单位提供资金,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已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那么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的规定,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应收委托货款利息
贷: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应收委托货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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