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拥有一项专利,利用一种废弃材料生产成一种产品,属资源综合利用,但该废弃材料分布较分散,例如三门峡的废弃材料够我生产2个月、焦作的废弃材料够我生产3个月、山西运城够我生产4个月。产品主要销往南方,如果我拉回来再加工,增加运费成本。这个项目能否按外出经营活动直接在外地加工,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在注册地缴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外出经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到外省可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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