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国税发[2003]136号 2003-05-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区域码问题 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区域码代表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域,即以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六位行政区划码采用国家标准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划码的,使用所属行政区划的代码。 各地若有最新变动的,及时向省国、地税局报告,待认可后,启用新代码。 二、关于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对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其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户,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视同申报,可以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其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按月申报纳税的,应当在月份所属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按季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对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按月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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