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68号 2004-08-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持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认定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收入。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集成电路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