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存在的问题及协调途径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事中的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

  2、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两者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非故意偷逃税款、且情节较轻微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隐瞒不交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3、加强业务培训。为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保证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对此,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必要前提,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培养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适应复杂工作的干部队伍的紧迫性。因此国税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干部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量,充实一批精通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会查账、熟练计算机技术知识的税务人员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岗位上来。要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切实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位。
  4、健全有效机制,明确各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根据工作实际目前尚有几个问题急需给予明确规定。1、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征管法》第五十八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所以说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案件的调查,决定其有没有权力对纳税人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等手段。2、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通知后,在实施纳税评估前,自查补申报的税款,应不应该罚款,是否加收滞纳金。3、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或在约谈后才申报税款,是否视为偷税给予处罚,只有明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规范各自执法行为,才能使税收执法更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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