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226号 2006-08-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住房转让涉税凭证的审核,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住房产权证、个人住房档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转让住房缴纳税金的完税证明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支付的装修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五)《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税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工作(特别是电子档案),并建立《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台账》。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辅导;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做好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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