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给予足够重视,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分管局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各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所得税处)上报本地实施方案。 (三)建立税务系统内部跟踪反馈机制。一是从2006年12月1日起,各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反馈,并每半个月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二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单位要每半个月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当地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数据(详见附件),以及受理纳税申报的具体工作情况。市局将定期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督促检查、纳入考核。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办法》全过程的督导,及时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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